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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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将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二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的105%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18%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的保单年度末仍然生存,我们将按3%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四、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已生效满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含三年)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或等于六十一周岁,我们将不承担给付祝寿保险金的责任。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红利。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并且没有任何未偿还欠款,方可领取红利。红利分配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向您寄发有关红利状况的书面说明。
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我们根据红利累积利率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在交费期满后,如果您没有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以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增加部分将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如果您在投保单上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以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此变更申请的效力将于申请变更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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