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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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4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4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之后(含60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有60周岁、70周岁、80周岁3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1.2倍;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所述的身故、全残情形,则我们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所有应交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1)现金;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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