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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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取。生存年金年度领取额等于
首期保险费乘以领取比例。保险费一次交清的,领取比例为2%;交费期为3年的,领取比例为3%;交费期为5年的,领取比例为5%;交费期为10年的,领取比例为10%。
若被保险人生存,我公司按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和生存年金领取额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最后一次“生存年金”领取日为本合同满期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
(二)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五)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六)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本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各身故、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的。我公司会向您寄送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
1、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我公司,按照我公司当时适用的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默认为累积生息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个保单年度您可以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若您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则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您按原领取方式已获分配的红利。
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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