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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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照以下两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保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我们按您选择的保证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证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二十年保证期间应领取的年金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证年金金额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后生存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提供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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