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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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出租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出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出租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私家车道路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私家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3、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发生除1,2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4、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以上1,2,3,4 项保险责任不重复给付。
5、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首年保费的19.8%(百分之十九点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按首年保费的6.6%(百分之六点六)在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给付至本合同期满日。合同期满日,除给付生存保险金外,我们按2.2.6 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6、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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