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代码为BAB(A);十五年,代码为BAB(B);二十年,代码为BAB(C);三十年,代码为BAB(D)。 |
发行机构 |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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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班机且在民航班机上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且在轨道公共交通工具上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3、汽车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车辆或驾驶9 座以下客运车辆且在客运车辆上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汽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4、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1,2,3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5、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以上1,2,3,4,5 项保险责任不重复给付。 6、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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