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或至被保险人65周岁、75周岁、80周岁,共4种,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 |
发行机构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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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B)》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B)》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B)》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B)》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方可获得红利分配。 如果本公司按照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B)》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合同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生息金额由本公司确定并定期告知您。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主合同终止时,您未领取的红利及其利息将随相应的保险金或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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