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身故,
1、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仍生存,
1、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我们按照您所交保险费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且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生命关爱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日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且被保险人所申领的生命关爱保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我们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后,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已给付的生命关爱保险金与给付前保险金额的比例做相应减少。
四、年金领取
本合同交费期满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您可以申请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按照如下所约定的比例转换为年金并领取:
1.若您选择十年期领取并经我们同意,我们把您申请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全部转换为年金,在我们同意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年金总额的11%分十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2. 若您选择二十年期领取并经我们同意,我们把您申请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全部转换为年金,自我们同意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年金总额的6%分二十年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分期领取年金期间身故,我们将其未领取的年金一次性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别提示您:
1. 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
2. 自您申请年金领取并经我们同意之日起,身故、高度残疾及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终止,且不再享有保险单借款、红利分配等权益。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分发红利。
红利领取方式
保险单红利用于购买增额交清保险,本合同的红利作为趸交保险费以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根据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险人在红利生效日时的年龄以及本合同所载明的增额交清保险费率来决定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开始生效。
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中每千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则继续参加分红,其红利继续用于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在红利增额交清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增额交清之后申请理赔,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