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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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身故时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1)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提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年金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后,我们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主险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主险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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