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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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生存年金
自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10%;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本保险合同期满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基本保险金额×20%;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0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二十四时生存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当日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主险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是本主险合同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红利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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