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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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因疾病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3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因疾病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投保人因意外伤害1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1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发生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自投保人“全残”之日或身故之日起,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除按第一项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每年的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若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本主险,则不享有关爱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7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不享有特别生存保险金和关爱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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