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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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满次日及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每年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1次年金。
本合同的首次年金于本合同犹豫期满的次日给付,以后每次年金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4倍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实际支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且您未年满55周岁的,若您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我们自您被认定身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豁免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已豁免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交费期间申请。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所有应交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1) 现金;
(2)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4) 若本合同已附加“附加安盈年金保险(万能型)” (以下简称“该附加合同”),在本合同及该附加合同有效、无欠交保险费及借款的情况下,本合同的红利将作为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动转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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