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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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1.自本合同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N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5%
N=5 10%
N=10 16%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2.自本合同第N+1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本合同与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关爱年金比例;其中,关爱年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关爱年金比例
N=3 9%
N=5 15%
N=10 3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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