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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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2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累计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3现金价值4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及该保险单年度末所具有的生存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本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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