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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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均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本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均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已交付的保险费,加上本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同时,附加合同《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卓越版重大疾病保险(B款)》也终止,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该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加上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
1、体恤金红利
本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3、特别红利
因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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