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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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身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融的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满2周岁但不足18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将按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其中
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 K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
1.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 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 用于抵缴保险费, 如果有余额将按前述第(1)项约定进行储存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无论您是否选择上述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随时申请领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
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利。
在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将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主险合同满10个保单周年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以较早达到者为准),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特别红利,并以一次为限: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我们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外向受益人给付特别红利;
(2)如果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我们除按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外,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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