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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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以下方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 身故保险金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融的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
满2周岁但不足18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将按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K的较大者,其中
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K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详见下表:
到达年龄 K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1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分红利益
年度分红
您的本主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年度分红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在前一保单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解除本主险合同、办理减额缴清、或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一个保单年度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您的本主险合同享有终了红利:
(1)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我们按第2.3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另外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2)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分红分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外,另外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3)如您同时投保了《信诚附加倍安心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根据《信诚附加倍安心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需减少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向您给付终了红利,如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信诚附加倍安心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我们将从本主险合同的终了红利中扣除二者差额后,向您给付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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