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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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年金。
2.祝福金
被保险人于每十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祝福金。
3.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领取日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70周岁或者80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关爱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4.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关爱保险金领取日之前(不含关爱保险金领取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按年交方式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就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关爱保险金领取日之后(含关爱保险金领取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现金领取: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将该保险单年度的红利直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您。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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