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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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日之前(不含保险期满日),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则生存保险金金额为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15年,则生存保险金金额为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0%。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保险期满日的24时,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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