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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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1、保证养老年金本合同的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四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首次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日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的变更申请。自保证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的24时起,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日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保证给付20年。
2、一般养老年金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继续按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含)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身故,则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保证养老年金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投保人,我们会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的应交保险费。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的分配资格。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利息,余额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附贴批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领取。
2、抵交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后的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投保人申请或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
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我们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度调整,严格控制和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具体如下:
1、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业务的总体质量。
2、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根据《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投保人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会随公司的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投保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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