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少儿保险、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 | 保障期限: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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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1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3,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7年,我们在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5%给付教育保险金。 不同投保年龄可领取的教育保险金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 可领取的教育保险金 0-11周岁投保 可在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教育保险金 12周岁投保 可在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教育保险金 13周岁投保 可在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教育保险金 14周岁投保 可在21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教育保险金 15周岁及以上年龄 投保无可领取的教育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同时满足教育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按照教育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不再给付该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4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上述年交保险费等于月交保险费×12。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5,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交清增额保险无特别生存保险金、教育保险金及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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