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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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 + 3.33%)的n-1次方
,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给付系数
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 160%
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 140%
已满61周岁(含)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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