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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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1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生存年金
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累计已缴保险费×20%
自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基本保险金额
祝寿金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祝寿金:
(1)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5周岁,且在其65周岁至74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或
(2)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5周岁,且在本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1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
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缴费期 祝寿金
趸缴、3年缴或5年缴 累计已缴保险费×8%
8年缴 累计已缴保险费×8.75%
20年缴 累计已缴保险费×9.5%
贺喜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00%给付贺喜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累计已缴保险费=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已缴保险费期数
溢缴保险费不计入累计已缴保险费。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本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3)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
(1)现金给付;
(2)缴付到期保费;
(3)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被一直采用,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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