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本合同设有两名被保险人,分别为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第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第二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小于或等于第一被保险人。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止。本合同的保障满期日为第一被保险人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合同生效日及保障满期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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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含)止,若任一被保险人在各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生存,我们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予年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两名被保险人的年金给付比例各为50%;若任一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健在的年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年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满期保险金 若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及其给付比例与年金受益人及其年金给付比例相同。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先后或同时)的,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本合同约定的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I. 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 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其中,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的,则我们将向身故时间较晚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100%的身故保险金;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的,则我们分别向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各给付50%的身故保险金。 当无法确定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时,则视为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 身故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已经分配但尚未达到给付条件的红利不受保单中止影响。 已分配的红利尚未符合约定给付条件时不能提前领取。 保单红利的分配和给付 本合同采用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本合同不提供现金领取等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一、增额红利 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为以下两项较晚者: I. 第一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II. 首次年金领取日。 增额红利年金领取年龄为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时所对应第一被保险人年龄。 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增加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之后的年金给付、增加身故给付: (一) 增加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之后的年金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增额红利年金领取日(含)起,至保障满期日(含)止,若任一被保险人于各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年金外,另将额外给付本合同当时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予年金受益人,给付比例与“保险责任”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相同。 (二) 增加身故给付 (1) 若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同时或先后),且尚未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则我们将按照“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105-增额红利年金领取年龄+1)”的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比例与“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同。 (2) 若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同时或先后),且已开始领取增额红利年金,则我们将按照“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时本合同已宣布的累计增额红利 × 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之日起至保障满期日须经过的保单周年日的个数”的金额,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比例与“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同。增额红利金额一经宣布不再变更。 二、 终了红利 (一) 满期终了红利 若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障满期日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本合同保障满期日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满期终了红利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比例与“保险责任”约定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同。 (二)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若两名被保险人均身故,我们将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额外给付理赔终了红利予其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比例与“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相同。 (三)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您退保(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以一次性给付的形式给付退保终了红利予投保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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