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28日以上(含28日)、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 保障期限: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发行机构 |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X《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本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本公司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自本公司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