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含7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
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时起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本合同项下所欠交的保险费,也不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附加险合同(如有)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永久完全残疾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之前本合同项下所欠交的保险费,也不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附加险合同(如有)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60周岁。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单红利 一、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二、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每年向您提供年度分红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利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利的70%。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一、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 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直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红利及其利息。 二、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保全申请书及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