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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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喜盈门(2.0版)年金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华夏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养老年金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起领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的给付比例,但每次养老年金给付的金额、养老年金给付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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