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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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 倍。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确诊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 倍;
(3)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年度数-1)。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以一项给付为限。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定义中的N按以下方式确定:
到达年龄 N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年龄 120%
表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或确诊全残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另将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2.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定义中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及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2)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按身故或确诊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红利分配
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分红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为流动性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在投资指引中允许的投资工具。
关于投资比例,在长期战略资产配置计划的指导下,我们每年会制定各类资产短期的战术资产配置计划,约定当年的目标投资比例及范围。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力求在尽量保持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久期与负债久期匹配的前提下,实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稳定收益;基金投资通过量化筛选指标及基本面分析,将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证券投资基金,力求实现中长期稳定增值;
股票投资,通过主动地精选个股或被动跟踪指数来实现增值。
该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是死差、费差和利差,其中:
死差由实际理赔和预期理赔的差异产生;
费差由实际费用和预期费用的差异产生;
利差由实际投资收益和分红保险合同预期投资收益的差异产生。
也就是说,本公司分红保险的盈利主要来自于上述几个方面,这构成了分红的基础:利差益——实际投资回报率大于预期的部分;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期的部分;费差益——实际费用小于预期费用的部分。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80%。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各保单持有人所分配到的红利会因为保单本身的特性而有所不同,影响红利水平的主要因素有:所购买的产品、交费期间、所交的保险费、保单所处的保单年度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等等。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分发红利当时,保险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单年度所有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已经分配但尚未达到给付条件的红利不受保单中止影响。
保险合同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不提供其他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交费期间、保单所处的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以及投保年龄等,以保单当时的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以增加合同的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将自该保单周年日24时起生效,且参加分红。
红利的给付形式为:
1.增加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除按“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另将额外给付以下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a.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b.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2)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a.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b.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
c.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时,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1+3%)^(保单年度数-1)。
上述红利给付形式定义中的“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以下方式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总额×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红利给付形式定义中的N 按以下方式确定:
到达年龄 N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年龄 120%
表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 增加退保给付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若您退保(申请解除合同),除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外,我们另将额外给付合同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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