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终身寿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天至七十周岁 | 保障期限: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
发行机构 |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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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给付责任: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见比例表)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 (1)若保险类型为A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见比例表)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保险类型为B型,我们按以下两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自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天,即为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每三个保单年度为一个周期,首个周期内身故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个周期内的身故保险金额在上个周期身故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且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50%为限;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应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具体见比例表)。 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 给付累计应交保险费的比例 不满十八周岁 100% 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160% 四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140% 六十一周岁及以上 120%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我们将根据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增加保额的任何一种形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累积生息”形式。 (1)现金领取若您作此项选择,领取红利时,您须持我们的红利通知书和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累积生息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红利将被保留在我们这里累积生息,其利率由我们每年公布。累积生息而产生的累积红利可由您随时书面申请以现金形式领取,未领取部分将和其他保险利益一起支付。 (3)抵交保费 若您作此项选择,现金红利将被划至本合同的保险费账户;在保险费支付期结束后,如果您没有要求变更为其它红利领取形式,我们将视作您变更为“累积生息”。 (4)增加保额 若您作此项选择,则每年的现金红利将用于增加本合同的红利保险金额。新增加的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利益将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予以支付,其自身也参与将来的红利分配。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增加的红利保险金额的5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我们则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增加的红利保险金额的 100%。 临时红利 当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红利分配日之前,且根据本合同约定您享有红利分配权时,我们将支付临时红利。由于此时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我们所确定的临时红利金额可能会与红利分配日最终确定的红利金额有差别,但临时红利一经支付,您将不能要求依照红利分配日确定的红利金额重新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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