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少儿保险、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七日至六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
发行机构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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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二、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一次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年金给付期间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20%(百分之二十)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40%(百分之四十)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20%(百分之二十)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年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40%(百分之四十)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身故保险金、年金、满期金中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也将相应发生变更,且上述身故保险金、满期金中“年保险费”将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年保险费”为计算基准重新计算。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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