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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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我公司依据下列1-4类医疗费用的说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包括: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次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公司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本合同满期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7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在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和内容同“(一)一般医疗保险金”),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金相关说明
1.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
一次就诊应当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年免赔额余额)× 赔付比例
2.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金额
3.年免赔额余额
是指前次理赔经“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抵扣后剩余的年免赔额。年免赔额是指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是本合同生效时的年免赔额余额。年免赔额由您与我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年免赔额余额不低于0。
4.一次就诊
一次就诊指一次住院,或一次门诊(包括住院前后门急诊、特殊门诊或门诊手术)。
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一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1 日内(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5.赔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部分,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
(四)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给付“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一经给付,我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我公司不再于续保期间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上述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不适用于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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