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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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十八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除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增额身故保险金、增额全残保险金及增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单红利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等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的给付形式为增额身故保险金、增额全残保险金和增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增额身故保险金和增额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增额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增额身故保险金。
增额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适用本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增额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全残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增额全残保险金。
增额全残保险金的给付适用本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增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我们除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4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增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增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适用本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
若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年度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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