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以及累计提取的任何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任何部分领取费用后);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前五个保单年度内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确诊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年金
自保单生效后的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果本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当期年金给付比例,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年金给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且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向年金受益人给付的年金金额以您已交保险费的20%为限。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变更申请后按变更后的比例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您年金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年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我们有权按退保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