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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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第6 个保单年度起,至本合同第10个保单年度结束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生存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交费期间 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
趸交 10%
3年交 30%
5年交 50%
10年交及以上 10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其中一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金额、领取频次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次与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默认为按年领取,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您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变更为按月领取。
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每年按本合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年生效对应日。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我们每月按本合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约定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1.866。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本合同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被保险人在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祝寿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祝寿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交费期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及以上
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 50% 150% 250% 500%
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为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承担本合同项下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保证给付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55周岁,我们不承担祝寿保险金保证给付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合同被解除,自本合同解除之日24时起保证给付期结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b)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被保险人在达到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相关精算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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