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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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7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已交保险费×(1+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1+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9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小于等于4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41 周岁且小于等于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120%。
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如果在年满70周岁前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上述第一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但本产品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最高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关于红利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红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处理。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10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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