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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积极缴资管增值税,券商提供多款解决方案

来源:券商中国 2018-01-30 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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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募积极缴资管增值税,可还有疑问待解,券商提供多款解决方案)

2018年1月1日,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正式实施,至今即将满月。为了解新政实施情况和对私募行业影响,券商中国记者近期进行了多方采访调查。

调查结果与预期一致,大部分私募选择积极缴税。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待确认,主流托管机构都为私募提供了多款方案选择。各方经历月初忙乱后目前工作已相对平稳,不过仍期待进一步细则出台。

大部分私募积极缴税

私募增值税新规正式执行将近满月,券商中国记者采访了多家私募,大部分表示已经与托管方制定了纳税方案,按照产品估值计提增值税,如果政策不变下月将会对实际发生部分正常缴纳。

据记者了解,在增值税新规发布后,多家私募基金积极响应,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私募产品需缴增值税。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发布缴税公告后,大概有2-3名投资者电话咨询缴税情况,该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后,投资者表示可以接受,总体情况良好。

但仍有个别私募认为,其投资股票的私募产品不用缴税,属于免税范围。广州一家私募表示,他们旗下有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股票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分配收益付息时按照3%缴税,但是股票类产品暂时不清楚是否缴税。

也有一家私募表示已在税务部门完成减免税备案登记,减免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文,优惠事项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过,对这一情况,不少私募表示怀疑。“之前也有托管方告诉我们有私募拿到了减免的批复,但实际上并未明确。”有上海私募人士指出。

“现在是全市场监管,政策出来后,私募当然积极响应缴税,没必要冒税务风险。如果你现在不纳税,到时候政策明确后再去补交,发生一次性计提税收,就会对产品净值影响巨大,到时候如何去跟投资者解释?不如索性先交了。”上海一家私募负责人表示。

该私募负责人表示,目前私募增值税的计提一般是由托管方提供纳税方案模板,私募基金确定纳税方案后,交由托管方计算估值,托管方在计算产品估值后按照浮盈浮亏计提增值税。

但在计提过程中却非常复杂。例如,第一周计算估值时,由于需要以2017年12月29日为基数,对比产品旗下的所有持仓,按照1月5日市价、基数价、成本价,利用“孰高原则”,确定浮盈浮亏计提增值税,但计算量庞大,原本是在T+2日出周估值,也就是1月9日出第一周周估值,结果托管方的系统崩溃,一直拖到11日和12日才陆续拿到估值表。

展博投资总裁冯婷婷表示,“增值税新政实施后对私募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规则,年末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也就是年底卖出亏损,第二年无法享受税收抵扣优惠,这就要求私募要保持每年稳定盈利,提升自己管理能力。在增值税第一个月的实施过程中,除了第一周估值处理的遭遇问题以外,近几周逐渐正常,但仍有诸多细节待明确。比如,产品投资的是场外期权、期货衍生品、国债、港股通等是否需要纳税需要明确;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免税政策是否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

此外,赎回、退出、提前清算、注销份额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是否可理解为所有权灭失,不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净值估算,券商提供三种方案

私募如果不享受公募的免税政策,那么在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时需缴纳增值税,标准为买卖价差的3%,也就是对私募产品的收益为97折。

所以,私募产品实现应税价差收入为正数,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计提应交增值税。

据记者了解,目前私募进行估值核算时仍存在多种不确定性。产品一般为实盈、实亏、浮盈、浮亏,当产品遇到如下三种情况纳税时,将对后续的纳税金额将带来不确定性。

第一,已实现应税价差收入为负数:按照税法规定只能用于未来实现了正收益时抵扣,且不能跨年抵扣;

第二,当应税金融商品估增为正数: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实现了收益时需要缴纳;

第三,应税金融商品估增为负数: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减应交增值税,在实现了收益时若有正收益可以递减。

针对上述三种不确定性该如何处理,有券商给私募基金提供了三种方案:

方案一:

仅考虑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在变现是会产生应税义务,对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预提增值税,浮亏部分不做处理。

方案二:

同时考虑应税金融商品已实现的负收益与估值增值部分。当有正的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了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正的浮盈,则不考虑已实现部分,对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

方案三:

同时考虑应税金融商品已实现的负收益与估值增值部分。当有正的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了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正的浮盈,则不考虑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的问题。

上述上海私募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内私募使用最多的是第三种方案,因为使用另外两种方案将会造成税负较重或加大净值波动。

行业还在努力呼吁“尽管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新规实施已近满月,有一些问题到现在其实还没有完全明确,特别是私募这块,希望相关部门能关注到并出台更多细则。”有券商托管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

行业各方仍在积极呼吁。据记者了解,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上月曾召开行业专题交流活动,并于月底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交《关于私募基金增值税征收核心问题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提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待遇有待确认”,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合并申报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两大核心问题。

报告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但在税务处理上,却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税收地位上的不公平,将导致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实际税负增加,从而导致不同投资人之间(公募与私募)的地位不平等。可能打击私募行业的发展热情,从而阻碍良好的发展态势。建议关注行业特征,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评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及税收优惠适用性,并告知原因。

此外,报告还指出,在未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于申报环节加以区别的情况下,合并纳税将对小规模纳税人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增加申报期间销售额,可能让一些小型私募失去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部分私募可能触发“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500万”的法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提高单边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容易引起监管机构及第三方的质疑。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建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收入与私募基金应税收入于申报环节加以区别,明确私募基金应税收入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纳税身份变更及优惠政策的享受。据多家已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的私募反映,税务局要求私募按照规定执行,但并未给出明确回应。

“还是没有确定。”上海一家私募也向记者表示,近期该私募已与所在浦东新区税务部门沟通。“不过有一点明确了,在1月中旬在相关辅导会上,税务部门表态开放期赎回视为金融产品持有到期,这就避免了的嵌套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

北方某券商托管部人士也建议应当尽快明确私募定性。“否则系统更改会很麻烦,现在私募的托管和估值有点乱,有的甚至同一管理人不同产品用不同的方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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