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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设计 灵活配置 税延养老险产品开发指引落地

来源:蓝鲸tmt 2018-05-07 14: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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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差异设计、灵活配置、让利于民,税延养老险产品开发指引“落地”)

今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四部委联合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作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从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以及名词释义四个方面做出细化要求。银保监强调,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工作,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并表示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以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源头设计,风险保障功能、长期资金管理优势两手齐抓

具体来看,在设计原则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银保监会指出,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

其中,收益稳健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收益类型以固定收益和保底收益为主,领取期按照参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长期利率保证的养老年金,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长期锁定则是由于参保人享受了国家给予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了确保资金用于长期养老,因此,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财税政策允许的条件外,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是长期锁定的、不能提前支取的。

终身领取是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至少提供终身领取方式,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在这一点上,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形式相同,能够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有效补充。

据悉,《产品指引》中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提供的终身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即无论参保人退休后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能够把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领完,如果参保人领的钱已经超出了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仍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标准向其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而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考虑到客户差异化的养老金领取需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可提供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精算平衡则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精算原理和监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不同领取方式下养老年金的领取金额,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持续提升测算和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确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得到切实履行,确保税延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差异化需求,分收益确定型、保底型、浮动型三类四款保险产品

产品要素方面则是从参保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积累期和领取期;收益类型;保险责任;领取方式;费用收取等九个方面明确了要求。

据悉,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领取方式方面,银保监会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采取账户管理模式,产品收费项目少、水平低

产品管理方面则设计投保管理、承保管理、退保管理、产品转换以及精算评估方面进行要求。

银保监会也指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值得一提的是,《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费用收取方面则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银保监会也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细分来看,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产品转换费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此外,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养老金灵活配置,领取前可跨产品、跨公司转换保险产品

正常情况下,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但银保监会指出,在参保人遭遇不幸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资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

此外,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其中,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一类产品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产品;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对于参保人进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的,由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发生产品转换操作时,应当及时向中保信平台提交有关信息,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应当通过中保信平台完成有关操作。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指出,“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

同时,银保监会也强调,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审慎”原则,根据精算原理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

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指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即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在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养老年金给付责任基础上,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具体包括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银保监会也强调到,“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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