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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ABS司法判例诞生 资产独立性获支持 或迎大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8-20 0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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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单ABS司法判例诞生 资产独立性获法院支持)

近期,一则司法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平安大华汇通财富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决书,判定其管理的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享有南陵凯迪的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等相关现金收入债权。

    这是全国首例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为审查内容的司法裁判案件,将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积极且深远的意义。

    ABS首单司法判例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了涉及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转让裁定的第一次司法判例。

    据悉,该案源自南陵凯迪的债权人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南陵凯迪在安徽国网的特定期间应付电费及补贴3000万元。作为管理人,平安大华认为其已代表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与南陵凯迪签订了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全部对价,且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进行了登记,遂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前述电费及补贴3000万元属于专项计划所有。

    经法院审查认定,平安大华依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三份合同,受让取得了南陵凯迪于特定期间因生物质发电自安徽国网应当取得的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调峰及停机补偿等产生的一切相关现金收入债权,最终裁定中止对前述财产的执行。

    万亿市场或迎大发展

    合肥中院的本单判例无疑将为ABS市场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

    第一,此案认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融资”特性。据了解,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与依靠主体信用的贷款类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融资,是资产融资而非信用融资,因此,资产转让是资产证券化融资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本质特征。

    该案的裁定,表明了司法实践对资产证券化本质特征的认可,完善了金融创新探索过程中的法律保护,加深了资本市场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从长远看有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正本清源,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第二,确认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有效转让”。就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而言,基础资产能否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不受其查封、冻结甚至破产的影响,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设计的核心,也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关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意味着,基础资产的独立系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因素。要实现基础资产的独立,真实出售、有效转让是前提条件。

    合肥中院准确把握基础资产转让的实质,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转让关系,肯定了基础资产转让的有效性,并裁定排除对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的强制执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独立性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依据。

    第三,推动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实践。在对资产转让的确定中,法院还指出,不能以资金归属界定电力上网收费权的归属。虽然法院未进一步明确能否以电力上网收费权的归属来界定资金的归属,但是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推动将停留在原始权益人账户(专项监管账户)、由原始权益人代为收取的基础资产资金认定为专项计划所有,进而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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