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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民:不应忽视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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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通过监管规避信用与业务风险的问题时,周汉民认为从宏观上讲,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应另起炉灶,而应该纳入现有框架的延伸和扩大的范畴中;其次,应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标准,最后要将行业自律、企业内控与立法监管结合起来。

中国电子银行网讯 2015年6月27日,“2015陆家嘴论坛”进入第二天,本届论坛主题为“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与扩大开放”,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主办,在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本届陆家嘴论坛召开备受关注,中国电子银行网全程报道此次论坛,同时通过中国电子银行网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同步报道,欢迎关注!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出席下午举办的“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并讲话。周汉民的演讲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立法与监管为主题,先后谈到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与趋势,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成熟经验,以及如何针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监管的初步构想。

周汉民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模式具有六大特点: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管理弱、风险大。其中金融立法监管与消费者保护最主要的就是基于降低风险而论。周汉民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种体现:信用风险与网络安全风险,目前从业者往往注重前者而对后者认识不足。周汉民认为网络安全应引起业内足够的重视,尽量避免发生如携程泄露用户信息、支付宝因物理断网而瘫痪一类的数字安全事故。除此之外,提升第三方支付与P2P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迫在眉睫的问题。

谈到通过监管规避信用与业务风险的问题时,周汉民认为从宏观上讲,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应另起炉灶,而应该纳入现有框架的延伸和扩大的范畴中;其次,应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标准,最后要将行业自律、企业内控与立法监管结合起来。

以下为周汉民演讲实录:

谢谢。今天是一个有意思的课题,我不能把它作为话题,因为尚在研究之中,但主题应当鲜明。我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法治当先行”。今天就讨论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议论颇多,有人说是一个现象,有人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它的国际趋势如何呢?

第二个问题,对中国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当借鉴怎样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立法技巧和相关的法治实践。第三个问题,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到底有哪些形态,这些形态如何影响未来?最后提若干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先行我有怎样的思考。

如果我看全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我以为五大趋势是非常明显的。第一个趋势是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第二个趋势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融资方式去经济化明显。第三个趋势所谓的网络银行,是一种多元转型的状态。第四个趋势互联网金融依据的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推动。第五个趋势如果做点预测,不能预测太久,但至少可以这么说,互联网包括互联网金融对未来人类五十年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因为社交元素有了深度的融合。

如果从这五点来展开,我以为首先来看,移动银行发展叫做移动金融。移动银行现在在不断地推陈出新,移动终端多元形式的产生,有人说这是一个现象,我以为这是一个趋势。

第二,去中介化表现非常明显。我愿意把去中介化四个表现简单的予以提炼。一是融资的方式日益多元;二是定价的方式和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这就是为什么民众越来越喜欢使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的原因;三是风险防控,人们关注但是漏洞很多;四是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了消费者至今十分纠结,但希望它能够日趋完善。

第三,网络银行多元转型。现在网络银行的线下延伸也好,特色化发展也好,全能化转型也好,方式多样。

第四,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验证了多少年来美国哈佛大学营销学专家考特勒博士的观点,那就是需求是可以创造的。互联网时代如果可以延伸这一观点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要涉及的是有关金融欺诈,信用是应当得到精确评估的,而运营也是可以不断优化的。

第五,谈一下社交。手中握有手机就握有一个移动银行。那么社交整个过程当中的支付和应用服务带动了社群服务,以及营销在互联网时代、价值理念和相关运作模式的变革。这是我讲的第一部分,非常简括的说全球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到底形成哪些趋势。

第二个问题是今天的焦点探讨,因为要切题,与本题必须吻合,就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一句话,也就是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实表面是参差不齐,而实质上一定程度上齐头并进,然而国外已经有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相关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健全有实际的,我以为也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全球对互联网金融分类大概分为五类,全球的监管有了哪些新的模式呢?一是关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第三方网络支付当然中国所创下的记录,全球是瞩目的,比如说去年“双十一”,全民购物节,一天完成551亿的销售额,创下了我们国家也是全球第三方网络支付日经营量的新高。我要谈一下在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到底侧重什么?时至今日美国将第三方支付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它的监管侧重是过程,不是侧重结构。但同时在欧盟正好相反,在欧盟监管的核心就是监管机构,因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法给予明确的界定,由此管理的方式就不同。所以,第一个领域、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两大侧重在大西洋两岸很不同。

二是,对网络信贷的管理。有人称之为互联网小贷的管理方式。美国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美国的《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美国有一个重要机构,中国的相应机构也特别重要,就是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机构是要求互联网的信贷平台注册,从而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交易。

由于在这一平台上的注册成本较高,有许多的潜在市场参与者就难以进入这个平台。比如一个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英国有一个规模最大的网贷平台叫做“ZOPA”,放弃进入美国市场,因此这一机构重点关注的是网贷平台是否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由此如果一旦出现资金的风险只要投资者可以证明,在发行说明书当中关键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那么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偿损失。

除了登记这个事情之外,还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登记部门和联邦委员会的要求是相仿的。当然有些州要求更高,比如要求对投资者增加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等等。这是在大西洋的一岸,另外一岸对同样的现象管理就不同,此举在英国纳入消费者管理的范畴,特别是强调行业自律,所以一方面英国的网络信贷增长速度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就比较强。我以为对中国借鉴意义同样在于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要提一下英国2011年8月5日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叫做P2P金融协会,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的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基本原则就提了九项,相关的规范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促进作用就十分明显。

当然在政府管理方面,目前英国网络信贷监管硬性法律约束除了《消费者信贷法》以外,还没有更多的硬性法律规定。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所设立的许多制度同样值得我们一一来进行甄别,进行借鉴。至于在欧盟,欧盟惯常的做法并不是首先立法,欧盟有过渡性的文件“D”,有人翻译成指引性文件,有人翻译成指导意见,欧盟对于网络信贷对于双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这是在欧盟,欧盟规定非常具体。

第三,对于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在众筹融资平台监管方面,我也举一、两个立法的例子。首先举一部美国法,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使得小型企业在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要更容易的吸引投资者获得投资,来解决美国时常关注的失业问题。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部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互联网理财的监管,美国的做法主要是对互联网理财“PP”的监管实践,可以说出这样的监管目前到底侧重什么?这样的监管目前侧重是对独立实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但是由于许多做法没有先例可循,个人认为美国这一方面的监管仍然保持了现状,保持了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作为新兴的业态专项进行监管。

第五,在中国实践不多,但在国际社会立法颇多,就是对比特币的管理方式,相关的立法,法国走的很早,在2013年就有相关的规定,要求政府核准将这样的监管纳入准银行之列,受政府直接监管。美国是在2013年3月19日发布一部很重要的规定《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有详尽的条文。这是我第二部分讲五大领域相关监管,就想说一个基本观点:这样的监管方式各异,但是不离初衷,就是今天论坛突出的主题,对消费者权益尽可能做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部分关于中国的互联网,它的迅速爆发有六个特点。中国互联网金融迅速的爆发呈几何状态不过两年时间。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综合超过1000万亿,同比增长22%。而2013年手机银行交易总额接近13万亿,同比增长了248%。同样是2013年,支付宝很自信的说,它已经拥有3亿实名用户,一年中完成125亿笔的支付,超过1亿用户,主要采取支付宝钱包。支付宝由此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这样的发展我以为,我们的金融模式与先进国家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是特点很明显,有六大特点:一是成本低;二是效率高;三是覆盖广;四是发展快;五是管理弱;六是风险大。

人们把我们现在众筹融资作为众人拾柴火焰高这一古老成语的呈现,首先就是成本低。成本低是最重要的驱动力量,这个成本低是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相关的机构可以避开开设营业网点的资本投入,另外消费者可以在比较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所谓效率高就是有吸引力,因为实体银行,今天我讲话很谨慎,完全按照稿子来的,就是为了谨慎。但不得不说实体银行经常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我就是消费者,这就是我基本的感悟。而网络金融效率在几秒钟可以完成多笔交易,所以我们把互联网金融称为真正意义的信贷工程。

第三个特点覆盖广,一句话哪里有互联网、哪里就有互联网金融。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宣布我们整个上海要尽快实现4G全覆盖,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是可以时时刻刻提供,使得覆盖广成为现实。

第四个特点就是发展快。发展快不用举例,2013年的数据就可以看出发展在中国何等快,快到眼花缭乱。

第五个特点管理弱。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停业很多,我们现在的情形是缺乏准入门槛、缺乏行业规范,因此管理弱就显得非常直截了当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

最后一个特征就是风险大。我认为风险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信用风险,第二个是网络安全风险。现在很多人只关心前者,对信用风险讲的非常之多,很少有人关注网络安全风险,同样是危及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巨大风险,比如说最近有一个相关企业网络突然发生事故,这样的事故就导致许多的信息可能被泄漏,可能从此永远消失。由此如此需要提醒的就是,在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同时,我们应当非常明了,我们有几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一是,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或缺的。去年开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我认为全面依法治国至少可以用六个标准来涵盖何为依法治国。第一个标准就是要依法治国必须要有法的存在,没有“法”的存在,就没有依法治国的根基。第二个标准不仅要有法,而且“法”要凸显它的正义性。今天我们在谈消费者保护就是法的正义性表现的焦点。我认为,我们这个领域如果监管缺乏强而有力的依法支撑是不当的。

二是如要立法,法律如何定位。我刚才举美国、欧洲国家的实践,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照搬照抄,但借鉴意义不能不重视。

三是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其实就是反映在两个方面。实话实说,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管,这是主管部门要关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其实也从内心来说,不太希望别人一天到晚来管。由此可见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自理体系的现代化,该管的要管、该放的要放,就是要依法管理,不是政府垂直下放从中央下放到省市,从省市到地区,应该是从政府相关权力放给社会、放给企业。

最后就提出我今天想利用这个崇高的讲坛提的五点建议。一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将互联网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是合理的,现有监管框架就是把互联网金融看成是金融之一种。应当是在现有框架的延伸和扩大方面来监管。目前另起炉灶似乎不必。

二是应当注重行为监管。我们的监管从行为监管到机构监管都有不同的模式。但是从行为监管来说,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这四个国家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就是它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

三是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坦率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用一日千里来形容。因此没有一个金融现象可以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象相比拟。由此立法是首位的,但是如果立法来不及,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或者说相似法律做细则补充也是可以的。这里有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英国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一个国家的经验,我认为值得提出就是加拿大,加拿大今年年内要立一部法,反洗钱和恐怖活动法,这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逃税是有借鉴意义的。

四是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要相互补充。如果说今天的工作需要加强,那就不仅是立法,其实是行业自律、同业工会行会的作用。建议应当成立区域性尤其是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工会。我以为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许多的事尤其是行规应当是行业自己的事。

五是我们国家应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明确时间表,而且特别要推进。延伸来说,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这与讨论互联网金融的法治是完全契合的。我们国家制定相应的《民法典》必须推前,不能落后。

五条建议之后加一小点,现在很流行叫做互联网+,我就叫做五个建议+。就是关于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如何深化的问题。我们今天的讲坛叫做陆家嘴论坛,陆家嘴曾经不叫陆家嘴,曾经通过了陆九条,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为上海的自贸区发展战略配套。我听说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2月央行和“三会”通过50条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到今天我们行将迎来新某某条,有人说叫做新49条,也有人告诉我叫50条。我们不在乎这些,但至少有一条在乎的,就是行将出台的这些新政仍然是鼓励类的政策,要把它们落到实处,要使中国的互联网继续成为全球互联网的领跑者,还要跑得好,我们的立法就不能忽略,时机必须把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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