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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从首批保代到终身禁入 这位前投行高管内幕交易以身试法

来源:券商中国 2021-01-10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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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从首批保代到终身禁入 这位前投行高管内幕交易以身试法】1月8日,证监会网站更新一则市场禁入决定,原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广宏毅(2004年5月成为全国首批保代),因内幕交易英唐智控,合计成交金额达3830.59万元,最终被广东省高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券商中国)

(原标题:唏嘘!从首批保代到终身禁入 这位前投行高管内幕交易以身试法)

刚被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581万罚没资金,又因内幕交易遭终身市场禁入,现年48岁的广宏毅最终没能逃过恢恢法网。

1月8日,证监会网站更新一则市场禁入决定,原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广宏毅(2004年5月成为全国首批保代),因内幕交易英唐智控,合计成交金额达3830.59万元,最终被广东省高院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而证监会也表示,广东省高院关于本案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将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在禁入期间内,广宏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内幕交易保荐公司被终身禁入

证监会在处罚公告中指出,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证监会对广宏毅内幕交易英唐智控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广东省高院已就该犯罪行为作出终审裁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院一审认定,英唐智控终止英唐智控(香港)有限公司与泰国Intech Thai Technology有限合伙公司合作及泰国重大合同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广宏毅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英唐智控IPO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3年12月25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2009年5月,广宏毅介绍谭某等人以“李某平”名义入股英唐智控。2013年12月26日、27日,广宏毅通过帮助联系大宗交易的方式,指导谭某减持“李某平”证券账户中英唐智控股票300万股,卖出金额计2497.5万元;2013年12月30日,广宏毅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帮助谭某卖出“李某平”证券账户所持的英唐智控股票计139.57万股,卖出价格为当天涨停价9.58元/股,卖出金额计人民币1333.09万元;累计成交金额计3830.59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院认定,广宏毅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广宏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广宏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上诉人广宏毅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宏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刑事司法裁判对其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刑事案件仍在申诉过程中,希望证监会能够客观判案。但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广东省高院关于广宏毅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故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从首批保代到折戟炒股

公开信息显示,广宏毅出生于1973年3月,现年48岁。2004年5月,年仅31岁的广宏毅获得全国首批保荐代表人资格,成为当时东吴证券仅有的6名保代之一,前途一片大好。不久又于2007年6月加盟华泰联合证券,担任该公司投行部副总监。

作为资深保代,广宏毅曾先后担任金智科技IPO项目、齐翔腾达IPO项目、英唐智控IPO项目、万昌科技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并曾参与包钢股份IPO项目、山西三维IPO项目、江淮动力配股项目、太极实业增发A股等项目。

然而令人唏嘘的是,本该拥有辉煌职业生涯的广宏毅,却没能逃过炒股的诱惑。除了内幕交易英唐智控股票,广宏毅还曾在2017年因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违规进行证券交易被证监会决定罚没581万元,并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

2017年6月,证监会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宏毅作为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在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其私下接受冯某成委托,使用“孙某峰”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交易“齐翔腾达”等10只证券,累计交易金额约1.57亿元,广宏毅的违法所得为145.25万元。故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25万元,并处以435.75万元罚款,同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广宏毅曾以自己并非违规炒股,而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且未从相关交易中获利,无违法所得等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减轻或免除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但证监会认为,考虑到涉案证券账户的网银U盾以及交易密码等均交由广宏毅保管,受托交易的证券账户资金是转至申请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在无证据证明并非申请人获得的报酬情况下,认定为申请人的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且广宏毅从业时间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其亦承认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证券有过错。因此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并无不当,故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广宏毅随后又两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但分别在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北京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广宏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然而近两年时间过去,拿到终审判决结果的广宏毅,却始终未缴纳数百万元的罚没款项。为此证监会向北京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行政裁定书,北京西城区法院已于2020年6月15日对此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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