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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金控公司“首发”名单来了 两家公司发起方式大不同 更多金控在路上

来源:券商中国 2021-06-07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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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金控公司"首发"名单来了 两家公司发起方式大不同 更多金控在路上】6月4日,央行官网发布的两份公告显示,已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5月28日、6月4日。(券商中国)

(原标题:最新进展!金控公司“首发”名单来了 两家公司发起方式大不同 更多金控在路上)

金控公司的设立迎来实质性进展。

6月4日,央行官网发布的两份公告显示,已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5月28日、6月4日。

这是自2020年11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施行以来,央行受理的首批金控公司设立申请。有分析人士指出,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具备成立时间长、规模体量大、牌照齐全、经营规范等特质,很可能率先获得金控牌照,同时也可以作为很好的行业范例。

设立金控公司的两种模式

根据公告内容,两大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模式略有不同。其中,中信集团拟全资发起设立金控公司,持股比例100%;光大集团拟设立的金控公司发起人或主要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分别持股63.16%和33.43%。

从股权结构来看,中信集团选择的是设立金控子公司的模式,而光大集团或将选择整体转化为金控公司。资料显示,光大集团的股权结构与拟设立的金控公司相同,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中信集团与光大集团在业务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中信集团实业板块占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将部分集团内部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进行一定隔离,防范金融与实体风险交叉传染。

“目前国内跨实业和金融经营的企业数量较多,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经营模式差异较大。”他表示,选择怎样的模式设立金控公司与每家公司的业务特性有关,但监管部门对此也有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金控办法规定,符合应当设立金控公司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金融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两家“全牌照”集团或将成为范例

据了解,作为“国家队”成员,拥有着金融全牌照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具备较好的转型基础,这也支持了两家集团成为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首批成员。

“这两家集团可以作为很好的范例。”周茂华表示,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成立时间长、规模体量大、牌照齐全、经营规范,监管部门如果先批准两家准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为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率、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的有益探索。

中信建投杨荣团队也指出,央企系和地方系金控大多数旗下都控股商业银行,且其在公司治理上比较健全、产融结合支持主业方面也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更容易获得牌照和达到监管要求;而民营系和互联网系要达标满足监管要求,需要做出的调整相对较多。

中信集团官网显示,该公司综合金融板块主要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信托、中信保诚人寿5家公司。其中,截至去年年末,中信银行总资产约7.51万亿元,中信证券总资产约1.05万亿元,中信建投总资产约3700亿元,中信信托受托总资产约1.22万亿元。前述4家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10万亿元,2020年度创造归母净利润770亿元。

中信银行行长方合英在今年3月26日的业绩发布会上曾表示,中信集团目前正在战略性推动协同业务,以成立金控公司为契机,打造“一个中信、一个客户”的架构体系,包括:在财富管理上,集团体系内不同机构通过丰富的产品线满足各个不同层级的客户需求;在公司业务上,中信集团通过联合融资考核的方式,旗下公司彼此互补;在金融市场业务上,建立资源共享。

光大集团官网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该集团总资产达到6.2万亿元,年化ROE达到10.6%,旗下有着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人寿、光大金控资产、光大兴陇信托等公司。其中,截至去年年末,光大银行资产总额达到5.37万亿元,全年实现归母净利润378.24亿元。

今年4月23日,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在工作例会上将推进金控牌照申请作为当前该集团工作任务重点。据了解,该集团近年正在探索具有光大特色的协同发展路径,提出了打造财富、投资、投行、环保、旅游、健康六大E-SBU。

更多金控公司正在路上

两家集团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依据是去年9月发布的金控办法,其中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1、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非银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

2、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3、未达到以上两项,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根据金控办法,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2020年11月1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设立金控公司的申请。也就是说,后续还将有更多金控公司的设立申请被央行受理,且应该在2021年10月31日前进行申请。

事实上,在金控办法发布以前,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探索早已进行多年。2002年,国务院就曾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2018年,央行又将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5家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试点机构。

此外,今年4月12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在答记者问中透露,蚂蚁集团将整体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健全风险隔离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金融发展,跨行业控股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并且少数机构也暴露一些潜在风险和问题,例如,无序扩张加杠杆、内部组织架构复杂、交叉持股、循环和虚假注资、内部管理规范、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周茂华指出,“监管部门及时出台了金融控股监管办法,严格准入、强化监管,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经营,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积累,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为消费者提供丰富、性价比高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而对于公司来说,他表示,成立金控公司主要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丰富金融服务,满足各类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经营稳健性、消费者粘性和市场竞争力。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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