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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券商员工组织投资者“拼单”买私募 监管出手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1-06-08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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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券商员工组织投资者“拼单”买私募 监管出手了!】由于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开放,且起售门槛不低于100万元,导致很多投资者被拦在门外。因此,有很多合规意识淡薄的小型私募以及券商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诱骗那些热衷私募投资但是风险意识不强的投资者“组团”购买,不过罚单也随之降临。(中国基金报)

(原标题:惊呆!券商员工组织投资者“拼单”买私募 监管出手了!)

百万门槛不够,多人来凑。

由于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开放,且起售门槛不低于100万元,导致很多投资者被拦在门外。因此,有很多合规意识淡薄的小型私募以及券商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诱骗那些热衷私募投资但是风险意识不强的投资者“组团”购买,不过罚单也随之降临。

组织投资者“拼单”买私募

中信4名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近日,中信证券山东营业部4名员工在销售私募基金时,私自组织投资者“拼单”购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业务中分别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问题: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山东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反映出当事人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德邦证券一员工也曾违规拼单

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资管产品

无独有偶,德邦证券一员工也曾让客户违规拼单。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曾对张某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监管局表示,经查,张某梅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事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述事实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基金销售乱象频出

投资者借钱投资、拼单凑单等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这样的资金门槛常常把一些投资者拦在门外,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诱骗不合格投资者。

去年7月份,深圳证监局披露称,很多私募机构诱导不合格投资者通过借钱投资、拼单凑单购买等满足形式上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或认证程序要求,致使高龄购买者、依靠退休金或救命钱进行投资等情况时有发生。

如深圳市恒汇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机构,曾向大量举债或拼单凑单购买的不合格投资者募资;深圳市红隼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更是出现不少购买单只产品100万以下的投资者,明目张胆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深圳鑫汇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产品曾向一些70岁以上投资者募资,未对投资者进行实质审核,未要求投资者提交相关资产证明等。

审慎识别“伪私募”

主动避开“拼单”等各类陷阱

此前,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警示。其中就曾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持续合规状况和专业投资能力的认可。

投资者应切实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审慎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及专业水平,擦亮眼睛识别各类“伪私募”,不要受保本保底和高收益承诺等噱头所诱惑,主动避开“凑单”“拼单”等各类陷阱,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同时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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