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IPO!证监会最新通知:对保荐机构开放查询!)
证监会9月20日向发行人、各保荐机构下发通知,明确将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相关亲属信息查询比对服务,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可在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证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
记者从证监会相关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已建立并完善了离职人员数据库,数据库中包含了相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此次通知,就是通过数据库去查询相关信息。
证监会明确,保荐机构在申请查询时应当一次性提供需查询的发行人股东信息,原则上保荐机构对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保荐机构要做好查询数据的使用管理。查询结果仅辅助用于提交《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已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已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的,证监会指出,保荐机构可在此次通知发布后参照要求提交一次查询申请。
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9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扩大了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同时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并提出了更高的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
根据《监管规定》,存在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保荐机构要详细核查四方面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相关投资背景,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是否与原职务影响相关;二是价格公允性,与同期可比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三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与个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等;四是退出真实性,如已清退相关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对价支付情况等。
证监会明确,如存在离职人员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职务影响获取投资机会等不当入股情形,发行人需清理相关持股;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离职人员需出具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相关问题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后,出具并提交专项说明。在此基础上,证券交易所依规正常有序推进相关企业的首发上市审核工作。证监会根据需要对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注册过程进行复核,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