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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深圳要引领发展“大胆资本”

来源:证券时报 2024-10-24 18: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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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发布!深圳要引领发展“大胆资本”)

深圳市市委金融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下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提到,加快壮大深圳市“20+8”产业集群基金体系,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升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国资基金大胆试错,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励基金更好发挥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行动方案》的发展目标是: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到2026年,深圳力争形成万亿级政府投资基金群、千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百亿级天使母基金和种子基金群;

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力争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超过1万家;

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建成香蜜湖、深圳湾、前海湾、光明科学城等创投生态示范集聚区,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载体和配套设施,创投生态氛围及营商环境国内领先。

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优化提升深圳市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引领发展“大胆资本”。

二是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管机构参与创投,培育壮大“耐心资本”。

三是依托前海合作区、河套合作区平台政策优势,吸引集聚“国际资本”。

四是突出深圳市产业龙头、上市公司集聚优势,大力发展“产业资本”。

五是充分发挥深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打通创投行业“循环梗阻”。

六是用好首批综合改革试点创投领域改革成果,提供行业发展“最优服务”。

  方案全文

深圳市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耐心资本,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国家战略、对标国际一流、坚持服务实体,守住风险底线”原则,坚持以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牵引,以培育引导耐心资本、大胆资本服务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为主线,以制度创新和市场实践全面引领创业投资深化改革、创新开放,全力创建国内创业投资市场化改革的引领区、跨境投资业务的先行区,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集聚区和产融深度融合的示范区,加快打造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助力我市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到2026年,进一步强化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业投资优势,基本建成市场经济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资本市场,成为联通港澳的创新资本集聚地和耐心资本、大胆资本发展高地。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力争形成万亿级政府投资基金群、千亿级“20+8”产业基金群,百亿级天使母基金和种子基金群;全面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力争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基金超过1万家;全面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建成香蜜湖、深圳湾、前海湾、光明科学城等创投生态示范集聚区,提供不少于50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载体和配套设施,创投生态氛围及营商环境国内领先。

二、以大胆资本引领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一)优化提升我市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壮大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体系,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升我市政府引导基金的使用效能,支持国资基金大胆试错,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鼓励国内外优质创投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引导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产业资本参与我市“20+8”产业集群子基金;试行财政专项资金“补改投”,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分类研究降低子基金返投认定和要求,对于种子和天使等初早期基金,探索取消返投时序进度、资金规模等要求;整体构建投资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实行差异化考核监督制度,区分基金属性,提升投资积极性。

(二)支持多元化天使投资、早期投资主体在我市集聚发展。进一步发挥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作用,依托深圳天使荟等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引导赋能发展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依托深港澳天使投资人联盟、深圳市天使投资协会等支持天使投资个人在我市发展,依法依规开展天使投资个人备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参与创业投资,推动设立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等,支持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打造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

(三)支持产业链主企业、上市公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推动我市产业链主企业、大型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参与上下游协同创新;探索设立面向CVC机构的专业化母基金,联合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等共同出资设立一批“链主”基金,推动重点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市区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上述企业、机构设立投资主体并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同等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并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四)积极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我市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推动区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创投基金,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在我市设立千亿级基金群,主要投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产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

(五)发挥前海、河套政策优势汇聚国际化创投机构。围绕我市“20+8”产业集群,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中东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家族办公室等通过外商直接投资(FDI)等形式投资我市企业。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拓宽试点投资范围,在总量管理的基础上允许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支持香港私募股权基金(LPF)直接申请在前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发挥好人民币投贷基金作用。创投从业的香港居民依法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法依规享受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政策。

(六)做好全国社保基金、国家级基金在深投资服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大湾区科技创新专项基金配套服务,支持专项基金拓展投资领域、创新投资模式,发挥长期资金活跃资本市场的作用,推动全国社保基金加大对本市优质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项目的投资布局。积极对接主动服务国家级基金,争取国家级基金和管理机构落地深圳,做好在深国家级基金各项配套保障。研究推进企业年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按照商业化原则投资创业投资机构。

(七)鼓励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鼓励各区通过增信、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发行5—10年中长期公司债券、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并推动科创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四、多元化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

(八)畅通企业境内外上市渠道。将符合条件的被投企业纳入后备上市企业库,形成分层分类分梯队的上市资源库。用好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加快实施“星耀鹏城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上市培育品牌工程。争取推进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渠道,对符合挂牌要求的被投企业进行规范培育。

(九)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引导上市公司、“20+8”产业链主企业综合运用股份、可转债、现金等各类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围绕本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产业并购投资,或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支持深交所试点发行优先股作为并购支付工具。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探索与我市产业龙头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国资国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并探索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我市银行通过并购贷形式对上述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予以支持。

(十)创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争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充分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枢纽作用,形成“技术产权交易+股权投资对接+份额转让退出”三位一体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助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衔接贯通。鼓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在我市集聚发展,对S基金落地运营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国资基金等加大对S基金的投资布局。鼓励S基金管理人、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入深圳S基金联盟,开展S基金运作模式创新,做大份额转让型交易,拓展接续型、重组型等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行业标准。

(十一)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将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提高基金的退出效率,鼓励基金更好发挥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

五、优化提升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创业投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推动我市大中型银行机构与其集团旗下的香港创业投资机构联动,通过“深圳商行+香港投行”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加强同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构建完善项目推优链条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我市“20+8”产业集群布局,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深交所科交中心、市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库等平台,征集全市优质科研成果项目、种子项目、潜在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产业链主企业,构建完善创业投资备投项目推优工作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以适当方式向金融机构和创投机构共享,帮助金融机构更好为科技企业和项目精准画像。

(十四)举办创业投资与创新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集聚区会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财务、法律、风控、技术等专业培训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深圳创投日”等风投创投行业交流活动,建立联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与科技创新项目、金融机构等资源的对接机制,推动产投联动、集聚发展,构建风投创投行业发展良好生态。

(十五)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合伙人税收政策。对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大对创业投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备案部门与税收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充分依托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培训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创业投资机构备案及年检工作,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参考。

(十六)汇聚创业投资行业境内外人才。支持风投创投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加强风投创投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设博士后科研平台、培训实习基地等,鼓励深圳高等院校开展风投创投专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人才,按规定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区对优质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人才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六、便利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会商服务

(十七)完善属地私募创投机构会商服务。市委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建立私募会商工作小组,统一受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会商申请。依托深圳市私募投资综合化信息服务平台,新设立(迁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通过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相关办理流程可随时随地线上查询办理。对符合要求的会商申请,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新设(迁入)创业投资基金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十八)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功能作用。行业自律组织协助各区建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基金新设(迁入)的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等准备事项开展对接辅导。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促进行业发展和推动行业合规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S基金、不动产、托管、跨境股权投资等行业专业委员会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税收和长期资金、市场化母基金等领域开展专项研究,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

(十九)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持续深入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允许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基金管理机构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财产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七、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本文件所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基协登记备案或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二十一)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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