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罕见!控制24个账户 持股超30%仍不报告!证监局:罚4250万)
“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日前,重庆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较为罕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控制24个股票账户,买卖“万里股份”股票,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报告。在持股比例多次达到30%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
证监局对其处以4250万元的罚款,责令在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市场禁入3年。
持股超30%仍不报告
经查明,郑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先是,郑某控制24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里股份”股票。
郑某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3亿股,买入金额31.7亿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1.49亿股,卖出金额29.57亿元,无违法所得。
其次是,郑某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股票信息。
郑某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某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某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郑某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某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30%,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处罚4250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郑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郑某限制期转让证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25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某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对郑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50万元罚款。
此外,重庆证监局表示,本案郑某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郑某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禁止郑某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3年。
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重庆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郑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万里股份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郑某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重庆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郑某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郑某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郑某违反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重庆证监局将对郑某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