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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超一年免收销售服务费!事关公募销售,“补充说明”来了

(原标题:持有超一年免收销售服务费!事关公募销售,“补充说明”来了)

2025年12月31日,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多家机构收到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前述《规定》多项细则作了补充说明,明确了自2027年1月1日,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起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条款,以及要求销售机构对持有超一年的非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等。

公募基金销售旗下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规定》中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其管理的基金,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本次《通知》中作了详细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继续收取认(申)购费;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收取相应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但应当于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将自 2027年1月1日后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全额返还投资者。

此外,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应当参照《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不得收取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对于基金中基金(FOF),《通知》要求也应当根据细分产品类型分别参照《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收取相应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而对于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当根据产品运作特点参照《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对于指数增强型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中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收取标准执行。

持有超一年的非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收取认(申)购费的基金或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本次《通知》规定,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相关费用收取采用 “先收后返”方式。

此外,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费率安排应当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本次《通知》要求,对于同一基金设置的差异化费率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027 年 1 月 1 日前采取份额合并、调整为相同费率等措施完成整改。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的利息,除扣除支付的划款手续费等合理费用外,全部支付给投资者或归入基金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优先支付给投资者;确有困难的,可归入基金资产。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自身或关联方以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各种方式变相支付或者收取基金销售费用。本通知所称“关联方”,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以简明、通俗的方式展示多类型信息,而其中“销售场所”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线上销售平台。

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本款规定期限重新签订销售协议。本次《通知》指出,“已发售基金” 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成立的基金,及已发布发售公告的基金。

《通知》指出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调整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的,可以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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