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得以“支付优惠”为名诱导借贷!重磅新规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来全链条监管的顶层制度。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本次《办法》有五大关键点,有望为金融产品营销行为正本清源。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上述产品提供营销服务。这一条款直指部分支付平台在收银台页面混入“借钱”“贷款”等入口、以支付优惠为名诱导用户开通信贷产品的行为。
针对金融产品营销中长期存在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办法》第十条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