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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确真:艺术品投资的核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心一 2011-05-20 07: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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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作为良好的投资资产必要有确权和确真两方面的保证,然而环顾当前的艺术品市场,确真仍然是一大难题,赝品可说是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比比皆是,....
艺术品作为良好的投资资产必要有确权和确真两方面的保证,然而环顾当前的艺术品市场,确真仍然是一大难题,赝品可说是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比比皆是,这使得艺术品的确真及其相关规范和制度成为投资者的普遍关切。
笔者认为艺术品的确真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真假,即作品本身与创作者的从属关系;是法律和艺术上的关系。第二层含义指可流通,即作品本身能否在市场上拍、是否有良好的流通性;是市场上的关系。一些名家仿名家的作品,例如张大千仿石涛的画、清代高手仿仇英的精品,虽然在第一层含义上是假画,但可流通,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所谓“百年无废纸”。
在艺术品鉴定制度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艺术品的确真从多个环节来保障。首先是艺术品鉴定专家,一般是专业研究人员,具备专业训练和上岗资质,并受到鉴定公会行业规范的制约,其鉴定证明可以被用作司法判决的凭证,鉴定失误要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赔偿和罚款。其次,西方已建立艺术品流传有序的档案,这种档案称为“全集”(Catalogue Raisonne),艺术家的所有作品包括转手、持有人、交易年份和价格等信息都记录在案。在欧洲,只有编写了艺术家全集的人或机构才能成为该艺术家的鉴定专家,如毕加索作品的鉴定专家Zervos编写了32集毕加索作品大全,又如法国的维恩斯坦中心(Wildenstein)用50年时间研究莫奈作品,每一件作品的流通历史都有详细的记录和研究。再次,西方还有大量由艺术家继承人和专家组成的基金会,如波洛克—克拉斯纳基金会、毕加索家族基金会等,也会对艺术品的真假及雕塑和版画的版数真实度作出鉴定,顾及到基金会的声誉,这些鉴定一般是可靠的。另外,艺术品的确权也是在进行艺术品鉴定时不可忽略的因素,艺术品的来源、转移的合法性,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有助于艺术品的确真,因此艺术品上拍前都会出具作品健康报告(Condition Report),供买家参考。
以古董为例,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是从古董店/画廊购买,投资者可仔细检查画廊的标签和相关说明,注意是否提供相对全面的可追踪的档案。现实中,一般默认在佳士得、苏富比拍过三次就可以“确真”,实际上这是一种流通性的保障。有些拍卖行还会做出无条件在拍卖会上回购的承诺,例如中国台湾地区的罗芙奥艺术集团在合同中注明藏家如果想出手所买到的艺术品,罗芙奥将负责一定帮他卖掉,且不低于当时的购买价格,这似乎为买家提供了多一重的保障。苏富比也有类似承诺:不仅赝品保证退货,而且藏家所购的重要拍品终身享受“再回拍”的特权。但是,要求至少一名专家提供书面的证据,这在实行上有极大的难度,这样的承诺就比较像是个形式,因为不太可能有专家愿意证明拍品是假。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如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由故宫博物院、中国美术馆等国家相关机构的专家组成,只服务于文物系统内部、司法、海关等,不出具民间艺术品鉴定证明。目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下属的艺术品评估委员会是面向社会的国家机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为该委员会专家的个人鉴定担保,民间的鉴定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加之《拍卖法》有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艺术品确真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追究变得扑朔迷离。传统做法一般是由专家委员会的5名专家背对背投票,采取一票否决制,同时也参考艺术家本人和艺术家后代的意见。在我国台湾地区,1991年成立的台湾画廊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能便是为机构和个人提供艺术品鉴定服务,具体执行是由专家学者组成的常设委员,艺术家本人、学生、后代、研究者、收藏家、代理画廊等相关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传统的鉴定也注重艺术品的出处,讲究流传有序,以及与相关文献记载和各方面证据的详细比对。
除此之外,现代科技手段在艺术品的确真鉴定上不可或缺。例如青铜器的鉴定普遍使用X光检测、荧光光谱分析及热释光测定等检验其材料和年代,同时结合器形的数量和中国考古发现的证据。问题在于,是否仪器通过的就一定确真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景德镇的仿古瓷采用古代的釉料和工艺,仪器无法分辨。而且有些作假者已经找到科技的弱点,据称使用X光对赝品进行短时间的照射即可欺骗热释光测年手段。近现代书画也有用旧纸、旧墨做假,其中水平极高的张大千,对清代石涛、八大等人的风格特点、印章等都研究精到,且喜欢请鉴定大家为他所做的赝品题跋,达到了以假乱真。因此,艺术品的确真并不能以单纯的科技证据为前提,而应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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