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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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外,如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净资产的5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2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项评级为AA-的债权类资产(不含银行存款)合计占比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30%。
(6)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
(7)本集合计划持有由“限制区域”内城投公司发行的债权类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限制区域”包括云南、贵州、广西、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湖南、河南。
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存续期内将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80%。
本集合计划按照《运作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组合投资。若本集合计划出现需要改变投资比例的情形(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外),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投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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