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28天到64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A 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B 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加上二十后的年龄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在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四个年龄档的任一档次开始领取年金。 |
发行机构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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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5年、10年、2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1、年金 被保险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领取年金: 1、按年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月日(不包括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0.9%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年金总额; 2、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 3、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开始领取年金之前,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即依据被保险人当时年龄,以当年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期间为本合同当时剩余期间,增加保险金额。增额交清部分不参与分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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